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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协助确认跨境股权交易计税基础,征收5.6亿非居民税款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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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9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收到了一封来自L公司的感谢信。原来,该局通过组建专业团队,提供精准辅导,帮助企业成功解决了跨境股权转让涉税处理的难题,入库了一笔5.64亿元的税款。据了解,这是近5年来,深圳市税务部门处理的单笔入库税款金额较大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案例。
跨境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不管是前期确定股权转让类型、计税基础,还是后期缴纳税款时的汇率影响等问题,都对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经验是——团队合作。

案例:团队合作,共解非居民涉税难题

2020年底,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际税收人才团队的周开心,接到了一个纳税人咨询电话。L公司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前段时间,L公司将其持有的居民企业Z公司股权,转让给集团内的另一境外保险公司C公司。受汇率变动影响,L公司无法确定应支付的税款金额。
了解到企业遇到的难题后,周开心立刻同团队其他成员研究这一事项。经过讨论,团队分成两个小组,一组成员负责寻找可以作为参考的案例,另一组成员收集整理股权交易相关资料,梳理交易性质。在明确了各自职责后,两组成员开始分头行动。
在完成了资料收集、交易性质梳理等前期工作后,经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的专业指导,团队认为L公司作为一家寿险公司,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保险行业属于利润后置行业,前期成本较高,账面价值通常与真正的市场价值偏离较大。团队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寿险行业特性,认定L公司应采用寿险行业估值常用的内含价值调整法确定Z公司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此前,L公司曾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采用该方法做了资产评估,并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出具了评估报告,L公司以此为依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计税基础确定了,L公司又遇到了另一个“拦路虎”。此次股权转让交易中,买方C公司和卖方L公司均不是我国税收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也没有开设银行账户。L公司的税款需要以美元入缴国库,再由国库根据实时汇率换汇。由于涉及税款金额较大,即使实时汇率只有0.01的波动,也会带来几百万元人民币的变化。如何既保障税款如数入库,又能尽量降低汇率波动给L公司的影响,是税务机关和企业遇到的又一难题。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国际税收人才团队的努力,而且需要税收征管部门的帮助。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管理科科长李轶峰告诉记者,他们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后发现,我国已经推出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可以人民币开展或用人民币结算跨境业务。L公司可通过在境外银行购汇,直接在境外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再将人民币汇入境内,从而锁定汇率。于是,团队成员联系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组织了银税企三方座谈会,共同探讨协助L公司税款入库的方案。据了解,该笔税款已于4月初顺利入库。

经验:共同学习,做精国际税收业务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在对外开放方面先行经验较为丰富。为服务好辖区内企业,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组建了一支国际税收人才团队,由该局综合业务科副科长刘宏靖负责牵头工作。
据刘宏靖介绍,国际税收人才团队共有7名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30岁,有学金融专业的、会计专业的,还有学英语专业的。团队以项目制推动具体工作,团队成员可以根据兴趣和工作特长加入不同项目,发挥各自优势。目前,主要项目包括聚焦金融税收主线,攻关国际税收重难点问题;关注金融领域的国际税收动向,研究世界各金融中心的税制、征管效能、服务措施等;梳理粤港澳三地税制,开展前瞻性税政研究等。通过这样明确的分工合作机制,激发青年税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团队不会陷入“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困境,提高了团队合作质效。
刘宏靖告诉记者,日常工作中,团队成员经常一起讨论业务问题,共同学习跨境税收涉及的政策,对于处理过的各种案例,也会及时地总结经验。金融业企业是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重点服务的企业类型之一,团队成员就总结出这类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律:金融业企业涉及的股权转让,通常需由银保监会备案审批,税务人员应当对相关备案信息保持高度的业务敏感性,同时发挥好工商信息变更、股东变化、外汇支付等信息的“风向标”作用。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兰平表示,组建国际税收人才团队,一方面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国际税收领域实行精细服务,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这种团队合作的方式,打开青年税务人员的国际视野,不断提升国际税收管理质效,做精做强国际税收业务。

要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 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 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刘衡哲郑英琳,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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